可以 Google 一下嗎?
撰文:阿傑仔 (2006-08-16)回到文章列表

上個月韋氏字典才把 Google 一詞當成動詞收錄進去,但據說最近 Google 發函媒體,要求不得將 Google 當成動詞使用,以保護 Google 的商標。Google 還列出例句,來說明 Google 一詞正確的用法:

正確:I ran a Google search to check out that guy from the party.
錯誤:I googled that hottie.

第一句的 Google 還保留大寫,還是個專有名詞,指的也是 Google 本身,第二句則不再大寫,不再是專有名詞,還轉成動詞使用,結果被 Google 當成不當用法。顯然 Google 並沒有對於 Google 一詞普及化感到太高興,反而有些隱憂。從相關報導看起來,他們擔心的應該就是 Google 這個專有名詞和商標被一般人當成普通名詞來使用,甚至廣泛地指涉到同類型的事物上,進而造成 Google 失去此商標的相關權利。

對於 Google 的舉動,網上已有人提出不以為然的看法,還故意使用了 jacuzzi、hoover、xerox 等詞,來指出專有名詞變成普通名詞的現象。另一個很有名的的例子是「Walkman」,在一般人的用法中,這個 Sony 公司的商標早已成了普通名詞,現在不論是哪家廠商出的類似裝置,都會被一般人稱做「Walkman」(中文則稱為「隨身聽」)。而台灣人所說的「立可白」,原來也只是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稱,後來也用作普通名詞,泛指所有的同類型產品。另一個年代久遠的例子是「非肥皂」,它原本是某家公司的商品名稱,在「洗衣粉」一詞興起前,據說它曾被普遍地用來指稱所有粉狀洗衣劑。(我沒經歷那個年代,若有錯誤敬請指正。)只是從大部份例子來看,廠商再怎麼採取行動捍衛商標,通常還是不敵「廣大群眾」的力量,不管在法律上能否保住商標,都無法阻止一般人繼續在口語中使用。

由這些例子看起來,一個商品名稱或商標如果經歷了專有名詞普通化的過程,通常代表該項商品在業界有開創性,因而被大眾當成同類商品的代名詞。如此看來,Google 應該是要驕傲的。可是如果他們想要搞些動作來擋住這個過程,不但在成效上要打一個大問號,而且對自己的企業形象也可能不太正面。雖然 Google 的影響力無遠弗屆,但我相信語言演變的力量仍是 Google 無法駕馭的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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